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運行規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運行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8月22日
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運行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運行機制,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安委會作為市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市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辦公室),為市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市安委會日常工作。市安委會根據上級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成立若干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負責加強行業領域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專委會下設辦公室,為專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專委會日常工作。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不代替市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代替專委會及其辦公室履行行業領域內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和機構設置
第四條 市安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成員組成。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市委副書記、辦公室主任、宣傳部長,市政府副市長、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應急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市應急局和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專委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主任,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本部門及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專委會辦公室設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本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安委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綜合督導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工作需要發出督辦、警示、通報,對有關鎮(街道)、部門、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安委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道)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青島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省、青島市和市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安委會工作要求。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調查研究,向市安委會提出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約談、大檢查和綜合督查等工作。通報、約談、警示提醒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問題突出的單位。
(四)根據季節、行業等特點,督促市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專委會加強分析研判和預警提示。
(五)指導協調一般事故調查處理。
(六)研究提出市安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任務分工方案建議。承辦市安委會會議、文件起草、制度擬訂、議定事項的跟蹤督辦等工作。
(七)督促指導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問題整改工作。督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青島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督查檢查指出的問題和隱患。
(八)參與有關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
(九)完成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做好本部門(單位)及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三)按照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要求開展活動、報送情況、整改隱患等,積極配合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做好全市安全生產工作。
(四)支持、配合市安委會其他成員單位、專委會及其辦公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五)完成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專委會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專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分析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重點工作。
(二)負責安全生產領域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會議精神、領導指示批示和上級決策部署在本行業領域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加強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調研,總結推廣工作經驗;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杜絕較大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的具體工作措施。
(三)制定專委會運行規則,推動形成行業領域協同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分析研判基礎性風險、市場波動風險、季節性風險、節假日風險等安全生產風險,發布預警信息,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組織開展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聯合(執法)檢查和督導檢查,推進“雙重預防”體系建設,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督促專委會各成員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定期向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報送行業領域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
(七)完成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專委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承擔專委會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分析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重大風險隱患和存在突出問題等,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實施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聯合會商、聯合(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四)指導、協調、跟蹤、督辦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督促責任落實。
(五)承辦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會議及重要活動。
(六)定期向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報告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七)完成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會議制度
(一)市安委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可與市政府常務會合并召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重點工作。
(二)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全市安全生產情況適時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每季度召開一次專委會聯絡員會議,調度專委會工作推進情況,安排部署階段性重點工作。
(三)專委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分析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重點工作。
(四)市安委會會議由市安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市安委會辦公室會議由市安委會副主任或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專委會會議由專委會主任、副主任或專委會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
第十三條 工作報告制度
(一)專委會年初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要點(計劃)、年底應當形成工作總結,分別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二)專委會辦公室每季度應當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季度行業風險分析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專委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專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工作情況。
(四)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和工作需要,按時報告各自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工作調度制度
市安委會應當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或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及時調度專委會或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年度工作要點(計劃)、階段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總結、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 督導檢查制度
(一)市安委會主任每季度至少帶隊督導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
(二)市安委會副主任根據有關規定和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督導檢查。
(三)專委會主任每季度至少選取一個分管行業領域,帶隊督導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
(四)專委會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聯合(執法)檢查。
(五)對涉及多個部門、區域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為、重大安全隱患等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督導(執法)檢查。
(六)每季度最后一個周為安全生產活動周,原則上黨委、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帶頭深入基層一線督導檢查,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落實。
第十六條 掛牌督辦制度
(一)對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掛牌督辦,閉環整改到位。
(二)需要以市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經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研究,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以書面報告形式報市安委會(辦公室),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進行掛牌督辦。
(三)對市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相關部門要牽頭抓好整改落實,定期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直至該隱患整改銷號。原則上每月至少報送一次隱患治理情況。
第十七條 問題線索移交制度
市安委會及其成員單位在日常監管和督導檢查中,對發現的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徹底、隱患整改不到位、執法不嚴格等突出問題,以及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線索,應當依法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運行規則》(膠安〔2020〕21號)同時廢止。
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8月22日印發
原文下載:膠安〔2022〕12號安全生產委員會運行規則(Word版).doc
膠安〔2022〕12號安全生產委員會運行規則(pdf版).pdf